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範談檢驗所發展的隱憂
最近詳讀即將於102年1月1日公告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案」,整個條文內容看似合情合理,但深入探討後發現法案暗藏玄機,特別是修正案第六條第三項對於診所或小型醫院無檢驗設施者可以以「採取檢體之委託代檢方式辦理」。此修正條文不僅與既有條文疊床架屋,也違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的精神,同時對於現今已搖搖欲墜的檢驗所業務,更如雪上加霜,若不及時更正,對於檢驗所未來的發展及醫檢人力的培育將有實質的影響。以下簡述筆者個人的觀點。
修正條文前後重疊並違反法源精神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距上次修正第七條(原條文次序)發布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至今已有六年餘。此次,主管機關所謂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情形,以及保障保險對象權益而修訂。其中第六條的修正全文指出「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保險對象,自行選擇於該次就醫之特約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特約醫院、診所限於專長或設施不足,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檢驗、檢查、處置等服務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處方,交其前往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前項檢驗、檢查之提供,得改開給保險對象轉檢單,提供轉檢服務;或開立代檢單,以採取檢體之委託代檢方式辦理」。
特約醫院、診所既然可將門診處方交由保險對象,自行選擇於該次就醫之特約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的條文,就無需再增加後一段「特約醫院、診所限於專長或設施不足,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檢驗、檢查、處置等服務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處方,交其前往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修正條文前後似乎重疊。但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檢驗、檢查、復健治療等服務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處方,交付保險對象至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已涵蓋此法條精神。此外,第六條新修正條文第三項「…或開立代檢單,以採取檢體之委託代檢方式辦理」則違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的精神。
有檢驗設施的醫療院所
由於檢驗部門在醫院是一個賺錢單位,只要設有檢驗設施的醫療院所如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基本上是不會委託代檢。除非這些醫院的專長或設施不足,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服務,才會委託轉檢或代檢。但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的規範,已足以授權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筆者服務的醫院也有多項檢查因設施不足,或成本考量並不在院內執行,提供轉檢單,委由其他檢驗機構代檢。因此對於有檢驗設施的醫療院所,在實際執行上不會受任何影響,因此並不需要更動任何條文內容。
無檢驗設施的醫療院所
對於目前並無檢驗設施的醫療院所,所有檢驗業務都以代檢方式發包給檢驗所執行,或由醫師建議保險對象至特定檢驗所,事後再以極不合理的分成比率與醫療院所拆帳,這是醫檢界長年的痛。若此次修法,一旦通過,醫療院所以採取檢體委託代檢業務,將名正言順,此舉將違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精神,傷害保險對象有自由選擇醫療服務機構的權力。若整個檢驗業務由醫療院所主導,削價競爭有增無減,檢驗品質令人堪憂,而檢驗所的發展也將受限。此外,醫療院所與醫療服務機構可能形成壟斷,阻礙民眾選擇的權益。
原條文不須更動
也許有人認為這次辦法的修訂較符合現況,因為檢驗處方箋早已可從診所或醫院釋出,但仍少見保險對象持檢驗處方箋流向檢驗所,因此修正條文無傷大雅,因為現況已有似是而非的「代檢」事宜,但筆者認為萬萬不可。任何一個法條的修正須經由各利益團體協商達成,一旦正式通過,未來要刪減,恐非易事。由於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已涵蓋此法的精神,因此其實並不需作任何文字的更動。
今日醫事團體要修正法條,一定以其自身利益出發,在醫界相對弱勢的我們,不得不提防之。至於檢驗處方箋已經可由醫院或診所釋出,為何未能使法規落實流向一般檢驗所是一件複雜的問題,未來可經由多重配套機制的擬定來解決此問題,這是所有醫檢界大家應努力的目標,然這不是筆者此次討論的重點。
檢驗所經營的困境
有關檢驗所經營的困境,筆者先前已詳述(1)。由於檢驗儀器設備的日新月異、政府規範日趨嚴格、品管措施及品質認證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代檢機制所衍生的市場削價競爭,多年來未獲任何改善且每況愈下,導致檢體量減少。因此全國檢驗所的家數從94年的650間至101年約450間,幾年間消失近200間,足以說明檢驗界的寒冬早已到來。若此修正案正式啟動,未來勢必有更多的檢驗所將被迫關門。
全聯會需加油
就筆者所知,全聯會並未參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的修正,而是等到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後引起開業醫檢師及部分縣市理事長的反彈後,全聯會才得知此信息,也積極與衛生署溝通。依據官方資料,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一百年二月十四日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各界意見,修正後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再次辦理全文修正草案預告,參考各界意見後的修訂條文,再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公告並送交立法院排入101年12月26日的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於101年12月28日審議,若無異議,明年元月一日即生效!這麼長時間的修法,我們全聯會的幹部都沒有人知道信息,也沒有任何署內的朋友告知,這是十分令人驚訝又錯愕的事!
去年筆者曾撰文「我對全聯會的期許」(2),特別強調全聯會的角色應將重心放在制度面及政策面,規劃各種與醫檢相關事宜,幫助醫檢師爭取權益及替醫檢的未來鋪路。為了政策延續性,應聘法規專職人才,平時專注在醫事法規的研究,適時準備好資料,提出可行方案,才有助於解決問題及政策研究的延續性。但從去年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公告(3)及此次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修正案,顯示整個全聯會的團隊是在狀況外,不僅負責談判的人才缺乏,連有那些法規可能會影響醫檢師的權益,都渾然不知。然而,為什麼其他友會團體能動燭先機呢?這對我們團隊的運作是極大的諷刺,不是嗎?
結語
一次又一次與醫療相關法案的公告,看到我們醫檢團體的權益持續在喪失。醫院工作的醫檢師叫苦連天,開業的醫檢師哀鴻遍野,一步步走向不可逆的深淵中,這對在教育界服務的筆者而言,又如何說服剛踏入醫技系的學生們有個美好的未來呢? 除大環境的改變外,全聯會的幹部是否能用心經營是關鍵所在。再過四個月全聯會理監事即將全面改選,握有選票的會員代表們,希望能憑著自我良知,選出真正能幫醫檢師爭取權益的執政團隊!
吳俊忠
寫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篇發表於台灣醫檢會報27(4)
參考文獻:
1. 吳俊忠 2010 一位醫技人的省思 台灣醫檢會報25(3):1-4.
2. 吳俊忠 2011我對全聯會的期許 台灣醫檢會報26(3):1-4.
3. 吳俊忠 2012醫檢界談判人才在那裏呢? --從醫療機構公告設置標準談起 台灣醫檢會報27(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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